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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张君蓉时间:2020-05-28

本报讯(记者 张君蓉)做好“零案件”单位创建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夏县近日专门就此项工作发布通告。

通告要求,夏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到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房屋出租人要建立“承租人员登记簿”,如实登记承租人和留宿人员信息,并通过关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登陆“民生警务—流动人口服务—租赁房屋登记”,上传承租信息,不能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通过关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登陆“民生警务—流动人口服务—租赁房屋登记”进行登记上传,并与流动人口一同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也可通过关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登陆“民生警务—流动人口服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进行登记上传。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10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统一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通告还规定,社区、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租赁房屋、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工作。协助工作不力的,将依纪依法给予责任追究。房屋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承租人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房屋出租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出租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告鼓励群众踊跃举报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给予200元至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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