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晚报讯 5月27日,新绛交警大队查处一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李某(男,30岁,陕西蓝田县人)受到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
5月25日零时25分,该大队古城中队民警在辖区城壕路北口,对一辆车牌号为陕A7MXXX的白色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面部通红,涉嫌酒驾,遂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民警得知,李某与3位朋友在某饭店喝了一箱啤酒后,不听朋友的劝阻,执意要驾驶送货车辆,还对朋友吹嘘说:“我酒量大着哩,喝这点酒算个啥?”随后,李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城壕路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焦芮岩 赵慧荣)
(编辑:杨晶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