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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7-18

运城晚报讯(记者 陶登肖)7月16日,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范电价管理,省发改委近日下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通知》规定,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等设施,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如现行电价低于农业生产电价,接现行电价执行。该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2日。

《通知》对“农村”的范围也有明确规定。按照统计标准,农村是指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范围在城镇以外的区域。在操作层面,可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行政区划代码第三段编码(第10位~12位)在“200~399”范围内的村,界定为农村。

市发改委要求供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妥善处理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相关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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