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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驶、肇事逃逸,能否获赔交强险?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张君蓉时间:2019-06-19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7日19时许,赵某酒后驾驶一越野车撞上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钱某受伤,后赵某逃离现场。事故当天,赵某找他人顶替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2018年9月28日,法院以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5月7日,赵某与钱某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赵某一次性支付钱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费等一切损失费用共计25万元。因为赵某所驾驶的越野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9日。赵某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那么,赵某的这一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酒后驾驶车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亦是社会危害很大的行为,如果对违法行为予以赔付,会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也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另外,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救助性,是针对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而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且赔偿费用是用于补偿受害人而不是赔偿肇事者。据此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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