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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租房的手续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4-04-16

□倪玉平

明清时期,租房市场持续活跃。因为租房牵涉价值很高的固定资产交易,需要有一定的手续,尤其是要签订契约,避免日后可能会发生的纠纷。租房合同有着基本固定的格式。洪焕椿编著的《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一书中,有不少关于苏州屈氏慎余堂的契约文书,可以看到围绕租房发生的各种案例。乾隆十六年五月,翁凤揆承租慎余堂的七间房屋,特订立租房合同。契后附时间、合同双方及见证人姓名。合同里面除规定房屋数量、租金多少、租金支付时间外,同时双方还约定房屋的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经费从租金里扣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明清时期中国货币制度比较混乱,银钱并用,同时银子的成色、重量,各地不一。为避免交付租金时的货币纠纷,故而合同里特意写上银子的成色和兑换地点。

有租房就会有退租,正常情况下,退租也需要签订契约。乾隆年间,汪舜臣租住慎余堂朝南楼房门面及平屋一间,等到了他儿子汪九观时,“因今无力承住,情愿退还。是(自)退之后,任从管业另召。恐后无凭,立此退契为证。计开:屋内所有自置楼板栏栅一带窗二扇,因欠房钱不清,一并退抵”。由于没能按时交付房租,汪九观只能退还房子,并把自己所购买的物件留给房主作抵租金。

租房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或协调调解,或告官判决。

明清江南地区保留着很多与房子相关的史料,其中城镇资料多于农村资料,房屋买卖资料多于房租资料。黄敬斌教授研究过江南地区的租金价格,指出18世纪初、中期,江苏农村的住宅市场,售价大约在3两至5两,但年租金则高达0.5两,大约6至10年即可还本,认为“就房屋租金而言,尽管其绝对值可以说很小,但若与房产价值本身比较而言,租金率却相当高”“这与中国传统金融市场上突出的高利息率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相似之处”。房屋租金因面积、质量、地段的差异而有很大的变化。大致而言,租金持续上涨是普遍趋势,从中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何房租是很多人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 (《文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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