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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2-09-15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一是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二是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三是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四是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五是经山西省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二、名录登记方面

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电子营业执照自动获取功能。为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总局于2021年12月1日上线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电子营业执照自动获取功能。企业申请在线办理“进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两项行政许可业务时,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获取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如能成功获取电子营业执照,企业获取后,可不再扫描上传营业执照。

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管理。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汇发[2019]28号)。

三、登记业务管理方面

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四、辅导期管理方面

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五、账户管理方面

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账户或结汇。

六、优化单证审核方面

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两年的条件。

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个人用汇方面

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

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外个人薪酬结汇手续。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

优化在华工作的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

八、资本项目方面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运城市中心支局

运城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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