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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前置政策解读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2-09-06

一、什么是考古前置

考古前置又称“先考古,后出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将原来由建设单位获得土地后进行的考古勘探、发掘事项提前到建设单位拿地前进行,以便实行“净地出让”,或者说是“标准地”出让。除了时间提前外,还有一条是原来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转由人民政府的财政支付。

二、考古前置工作流程

每年一季度,规划部门提供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文物部门根据供地计划组织调查评估,编制考古计划和考古预算,将考古预算报财政部门,调查评估供地计划中的地块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且必须避让的,需重新选址;如无法避让,则需编制保护方案或评估报告,履行相应级别的行政审批手续。若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储备、供应时段编制调查、勘探计划,规划部门提供相应地块资料,进行考古勘探,同时土地熟化部门或开发区应进行土地清表工作,考古机构根据期限完成考古勘探,编制并提交考古勘探报告。经勘探无文物遗迹,文物部门向规划部门出具竣工意见书同时抄送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竣工意见书出具用地许可;有文物遗存,县级文物部门报请市级文物部门,市级文物部门报请省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资质单位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完成后,提交考古发掘结项报告,由省级文物部门组织验收,出具文物保护竣工意见书,发市规划部门同时抄送行政审批部门。考古前置工作结束,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省级文物部门竣工意见出具用地许可。

三、各部门职责

市、县规划部门:负责向文物部门提供年度供地计划;收储土地后,向文物部门发函,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政策,必要时调整用地计划。

市、县文物部门:根据市、县规划部门提供的年度供地计划组织调查评估、编制考古预算和考古计划;对土地清表提出意见;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发土地供应部门同时抄送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同意供地的意见书。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用地,提前告知办理避让和审批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将考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所需考古费用。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县文物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意见,作出用地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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