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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的宋代智慧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1-10-08

□秦潇

现代意义上的审判权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即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分割。而宋代司法制度中,审和判是分开的。按照“鞫谳分司”的制度要求,由“鞫司”负责审讯案情,查明事实,称为“勘鞫”;由“谳司”负责“检断议刑”,找出可适用之法律条文,称为“检法”,最后才由长官定判。而在“勘鞫”和“检法”之间,又有“录问”程序。凡徒刑以上刑案,在初审结束之后,须由原审讯官之外且依法不必回避的录问官核查案状和供词,若所供属实,方可移交检法议刑。在判决阶段,则先由长官根据法司检出的法律条文,作出最终的定罪量刑意见,再由幕职官协助长官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交由上级官员集体审核并签署画押之后方可正式判决。

在“鞫谳分司”制度下,宋代审判活动成了一种集体活动,长官个人的作用已最大可能地被限制了,因此很难随心所欲。以此为基础,便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错案内部纠错机制和严密的问责、激励机制。

宋代对司法官的追责,实际上是比较严厉的。如在责任期限上,有些责任(如“失入死罪”)丧失,官员一旦被追责,将终身受限,类似于记入档案,成为仕途升迁的一个污点。这种颇具特色的责任制度,对于减少冤假错案、维护法纪严肃、巩固政权发挥着巨大作用,同时又倒逼司法官依法办案,保证了宋代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老年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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