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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也曾向他人借钱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1-09-30

□李仲民

学术界较早提出鲁迅借钱的说法,是湖南工业大学文学院教授甘智钢先生。他发表于《鲁迅研究月刊》2006年第八期,题为《鲁迅日常生活考证——鲁迅借贷情况考》一文,依托史料,对鲁迅一生中的借贷情况进行梳理与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鲁迅向他人借钱的行为集中出现在1912年至1926年北京生活期间。十余年间共计借款次数高达65次,借款金额达4715元。该文从一侧面反映了鲁迅在北京生活期间的境遇与状况,颇具学术价值。

不过,在文中,作者认定鲁迅这些借款中有三笔利息有点高。他分别指出了这三笔借款的具体情况。

第一笔发生于1919年11月13日,当天的《鲁迅日记》记载:“上午托齐寿山假他人泉(‘泉’古音与‘钱’通,因货币如泉水一样流通不息,文人常将‘钱’称‘泉’)五百,息一分三厘,期三月。”三月期满后,鲁迅分三笔还清。第一笔是1920年2月9日,鲁迅“还齐寿山所代假泉二百,息泉十一元七角”;2月16日还第二笔,“还齐寿山所代假泉百元”;2月17日还最后一笔,“还齐寿山所代假泉二百,利泉八元”。鲁迅还清借款本息,合计519.7元。甘先生认为,“三月利息近20元之多,是较为惊人的。”

第二笔借款是1921年4月12日,日记记载:“托齐寿山从义兴局借泉二百,息分半。”其用途是“周作人治病”。当年6月11日鲁迅一次还清本息,“还义兴局二百,息泉六”。

不到半年又有了第三笔借款,鲁迅1921年11月9日的日记记载:“下午从大同号假泉二百,月息一分。”用途依旧是“周作人治病”。关于这笔借款的归还情况,因鲁迅1922年日记已佚,无确凿记录。

甘先生得出结论,上世纪20年代高息借款是按月计息的,月息为一分至一分五厘之间。同时也说明,高息借款是当时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一常见的社会现象。(《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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