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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严惩!

——河津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厉行诚信诉讼的规定》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12-16

记者 邢智轩

诉讼,本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却打起歪主意,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制造房产系自己购买的假象,或者谎称与他人存在欠款,试图利用诉讼将名下财产非法转移,以躲避与第三人的真实债务……这样的非诚信诉讼在法院并不鲜见,频发于民商事审判领域,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或代理人借诉讼之名,行不诚信诉讼之实。

为营造良好的诚信诉讼环境,更好地维护正常审判活动,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干扰司法审判活动,近日,河津市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厉行诚信诉讼的规定》,并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对此,记者采访了河津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

问:非诚信诉讼是什么?

答: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权、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等明显妨碍诉讼进度、侵害诉讼相对人权利的不当行为。

问:非诚信诉讼带来哪些危害?

答:严重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严重削弱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冲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问:哪些情形属于非诚信诉讼?

答:我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厉行诚信诉讼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于非诚信诉讼。

(一)诉讼主体资格造假、代理资格造假,或隐瞒仲裁协议起诉的;

(二)隐瞒案件已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重复起诉的;

(三)采取否认身份、隐瞒真实地址、提供虚假地址等方法,故意制造送达障碍,影响诉讼公正、效率的;

(四)以虚列当事人、伪造协议管辖条款等方法,改变管辖法院的;

(五)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

(六)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拒绝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编制证据目录、页码,或者未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影响诉讼的;

(八)无法律规定的理由,在一审诉讼中不提交案件有关证据,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

(九)在鉴定过程中不按照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拒绝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不接受鉴定人(机构)询问的;

(十)对已知悉的案件事实,拒绝陈述或虚假陈述的;

(十一)唆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或明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而接受诉讼代理的;

(十二)唆使证人作伪证,或者明知证人作伪证而不予制止的;

(十三)对由己方保管的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不按人民法院的书证提出命令予以提供的;

(十四)违反法庭纪律,罢庭、哄闹法庭的;

(十五)未经法庭允许随意打断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影响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经法庭提醒拒不改正的;

(十六)对证人作诱导性发问,或者用咬耳、扯袖等不当行为妨碍证人作证的;

(十七)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所举证据明显矛盾,且矛盾不能予以排除的;

(十八)不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且拒不服从法庭指挥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相关笔录上签字捺印的;

(二十)以公民身份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二十一)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缺乏必要的了解,仓促上庭,随意陈述的;

(二十二)对必须陈述的案件事实,委托人掌握而代理人以未与委托人沟通或委托人未授权为由,不能回答法庭提问的;

(二十三)鉴定人不履行出庭义务或出庭后对鉴定结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严重违反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严重错误的;

(二十四)无正当理由恶意上诉,拖延诉讼的;

(二十五)无正当理由恶意提出回避的;

(二十六)在上诉材料、申诉材料、上访材料中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及人民法院的;

(二十七)唆使、支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非正常上访、闹事的;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或法庭规则,应受处罚的情形;

(二十九)其他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

问:如果违反诚信诉讼规定,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答:后果很严重!可以了解一些真实案例。

案例1:温某法庭上恶意虚假诉讼,顶格罚款。

被告温某为案件原告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原告公司在确定新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要求温某返还该公司证照与原始财务资料等时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公司诉请的返还该公司行政公章请求,温某早在留样的原告公司行政公章样板中明确自认,原告公司行政公章一直由其持有和保管。但在庭审时,温某却多次向法庭作出相关物品不在己处的虚假陈述,误导法庭查明事实方向,违反了诉讼中诚信义务。

法院认为,温某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和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无端浪费,损害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温某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

案例2:当事人伪造证明、社区居委会随意出具证明,罚款。

原告方某诉被告刘某、李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向法院出具两份证明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后查明,李某出具的证明系自己打印好后由该社区主任签字并加盖居委会公章,该内容未经核实。被告李某虚构事实,其所在的居委会未认真审核即出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该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李某被罚款3万元,该居委会被罚款5万元。

案例3:系列案件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起诉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恶意串通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后查明,双方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恶意串通,采用伪造证据、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出具了调解书,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法院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4:虚构借款事实转移资产,判刑。

在雷某、史某和王某涉嫌虚假诉讼案的庭审中,法官在对借款事实进行核实时发现雷某的银行账户并没有涉诉借款账目的往来,而且雷某也不具备出借如此大额资金的能力。法官据此怀疑双方存在虚假诉讼。

迫于压力,雷某等三人主动来到当地派出所,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2017年3月,雷某等三人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检察机关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法院对雷某等三人涉嫌虚假诉讼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等三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

《规定》不但总结出了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易发点,还明确了非诚信诉讼行为的界定。同时,我院还建立了非诚信诉讼信息库,实行诉讼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格局,全方位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

《规定》第十二条:本院建立不诚信诉讼信息库,对经审查认定为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人录入该信息库名录,适时将该名录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纳入不诚信诉讼信息库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人员、中介机构(鉴定评估)及其工作人员,将相应情况分别向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党委、政法委、纪委监委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司法建议。第十四条:对纳入不诚信诉讼信息库的行为人,在本人及其亲属升学、入伍、入党、选举时,有关机关需要进行社会信用调查的,出具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内容。第十五条:建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公民对纳入不诚信诉讼信息库的行为人不委托其进行诉讼代理,不推荐其为所辖区域、所在单位公民诉讼进行代理。第十六条:被纳入不诚信诉讼信息库的行为人积极悔过,纠正错误,消除影响,主动履行义务的,经六个月警示期后,依本人申请,本院诚信诉讼管理办公室审查,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诚信记录可予以删除。第十七条: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受处罚的,除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外,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定》的特色还在于加强了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预防与指引。结合审判实践,我院建立诚信诉讼告知和保证制度,向当事人释明非诚信诉讼行为将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有效预防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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