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19-11-25
运城晚报讯 11月21日,稷山交警大队查处一起酒驾违法行为,驾驶人高某受到相应处罚。
当天14时许,该大队西社中队民警在辖区兴稷大道设卡开展酒驾醉驾交通违法整治。在对一辆车牌号为晋MHXXX3的黑色小型轿车检查时,民警闻到了一股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该车驾驶人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mg/100m1,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了解,前一天晚上11时许,高某在饭店吃饭时喝了半斤白酒。第而天14时,当被测出酒精含量到达酒驾标准后,高某说:“为什么都已经过去十四个小时了,体内还能检测出酒精含量。”民警向他解释说,酒驾是以你自身酒精含量为标准的,无论你什么时候喝酒,只要你酒精含量超标就算酒驾。
检查中,民警还发现高某驾驶的机动车存在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随后,民警对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给予合并执行罚款12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李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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