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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运城市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的公告

来源:发布者:时间:2019-10-21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厅字〔2019〕68号),现就我市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印发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印发前,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欠缴和断缴问题。

三、申请受理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清单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各县(市、区)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经办大厅均可领取填写)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申报的,需查验原件;以单位申报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3.《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提供一种即可);

4.《退出现役登记表》或《退伍军人登记表》等退出现役证明材料主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提供一种即可);

5.《复退军人安置介绍信》或自谋职业协议书等安置工作材料主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1份(提供一种即可);

6.相关缴费记录。以单位申报的,需提供各级社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记录(原件);个人申报的,如有在省级及外地参保缴费记录的,须提供多地、多级社保征缴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所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记录(原件);

7.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8.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通过登录山西公安网站下载打印)1份。

每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按1-8的顺序装订。档案由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3、4项材料。

对故意隐瞒或填报虚假信息的退役士兵,查实后视情况取消其补缴资格。

五、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欠缴、断缴情况,带齐申请所需材料,于2019年12月31日前,凡有安置单位及主管部门的,通过安置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提出补缴申请;无安置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提出补缴申请。

1、由县级安置的,向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到本县(市、区)社保接续大厅提交资料。

2、由省级、地市级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户籍地为运城市外的退役士兵到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3、由省级、地市级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户籍地为运城市内的退役士兵到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保接续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六、市级受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

受理地点:运城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大厅(地址:运城市魏风大街以南支路人防指挥中心大厦5层523房)

咨询电话:0359-2258398

运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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