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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法院多方“把脉” 共治“终本”案

来源:发布者:时间:2019-06-25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 李政奇)6月20日上午,全市法院6月份“执行开放日”统一安排会,在盐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召开。随着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文明军宣布“执行开放日”正式开始,全市两级法院根据各自方案开始了“执行开放日”活动。

当天,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监察和司法工委会主任杜卫国一行来到盐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召开了盐湖区法院执行工作调研汇报会,盐湖区法院分管领导、执行局局长、执行人员、两名申请人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会议。

会上,盐湖区法院副院长杨玉学分别从收结案情况、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下一步的工作打算等方面,详细汇报了盐湖区法院近年来的执行工作情况。

随后,针对5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的执行案件,参会人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讨。

2018年7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达立即归还申请人赵某栋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暂计3万元,并立即支付申请人利息款30万元。随后,盐湖区法院于今年1月15日,通过邮寄形式,向李某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某达未实际履行。盐湖区法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李某达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李某达的账户内没有存款。对李某达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也未查出其有不动产登记。3月8日,盐湖区法院将李某达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月29日,执行法官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赵某栋,同时,询问赵某栋能否提供其财产线索。赵某栋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并不意味着执行结束。”办案法官说。在现场,办案法官登录“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案件办理情况从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统查控和网络查控、采取措施、约谈当事人等案件流程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汇报,也让申请执行人了解了法院对该案件办理的详细过程。

“申请执行人赵某栋和被执行人李某达是同学关系,所以赵某栋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是,目前没有关于李某达的任何财产信息,依据相关规定,案件‘终本’。”办案法官说,“但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法院会恢复执行。”

赵某栋现场提出,如果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他愿意通过谈话协商,在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尽力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同时,他也对承办自己案件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表示认同,并感谢执行法官的辛苦付出。

“我建议,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如果被执行人不到场,可采用拘传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文明军根据大家的分析和研讨,提出了执行方案和建议。


什么是“终本”案

在执行案件中,有些人认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因此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了诸多质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到底意味着什么?

“被执行人确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案件就是‘执行不能’的案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师志远说。

是不是“终本”就意味着法院对“我”的案子就不管了?

“‘终本’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师志远说。“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对人民法院而言,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后台”捕捉着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发挥着惩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止;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5年内,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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