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制>

盐湖公安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1-12-29

本报讯(记者 邢智轩)为全力做好盐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盐湖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盐湖区的人员,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相关信息的;逃避应当依法实施隔离的人员、居家隔离或在指定地点隔离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脱管外出的;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测量体温、拒不配合健康码行程码查验、拒不配合人员进出登记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组织群众聚集,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的;对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盗窃、抢夺、抢劫、毁坏、聚众哄抢、强拿硬要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的;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病防控产品的;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和相关设施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盐湖警方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构筑疫情防控牢固防线。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