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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鼓励及时婚配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1-09-23

□倪玉平

早婚多育是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通过及时婚配来刺激生育是历代王朝采取的重要人口政策,而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将男女的初婚年龄提前到他们可以生育年龄的最低限。

《周礼》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可见当时男女的法定婚龄分别是三十岁和二十岁。

春秋战国时期,越国规定女子十七之前须出嫁,男子二十之前须娶妻,同时对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朝廷通过提供酒水、粮食等来鼓励人口增长。

西汉时期,朝廷积极通过经济手段来推动人们早生、多生。朝廷将女子的初婚年龄降到十五岁,依当时的法律,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罚出五算。所谓的“算”,是当时汉代的人头税征收标准,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女子在哺育期间免服徭役,怀孕的则给予粮食二斛。隋、唐、宋时期,朝廷规定将初婚年龄定在男十五,女十三。明朝稍有调整,规定“凡庶人娶妇,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明政府不光这样规定,还让朱氏子孙带头示范。清朝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十六,女十四。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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