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文娱>

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管理规定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4-16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其中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和2005年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共25条相比,新版《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为31条。增加的六条中,有诸如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等对数据保存年限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同时,第十九条还对造假行为制定了罚则: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北京青年报》4.15)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