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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阶段性缓征及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裴旭薇时间:2020-03-19

本报讯(记者 裴旭薇)近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市将实施阶段性缓征和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3个月缓征,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3个月减半征收。

按照我市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规定,自2020年2月起,我市职工医保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4月(2月份已经缴纳职工医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结束。对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6.5%)实行减半征收,即减征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的比例为3.25%。从2月份开始缓征职工医保费,期限为3个月。从5月份开始,分3个月,分别补缴2月、3月、4月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我市相关部门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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