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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中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0-02-26

 1.在复工的过程中,出现了用工单位不招收湖北等地疫情相对严重地域劳动者的情况,该行为是否合法?如何定性?

限制或者直接拒绝疫情较重地区人员的就业活动,涉及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疫情较为严重地域的劳动者只要没有被确诊或疑似为新冠肺炎或者经治疗已经痊愈或解除观察,便应当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否则,认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受疫情影响,承租商业用房经营的酒店、商户等经营者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

租金减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在双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租金减免通常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但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要求减免租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由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对承租方的权益有明显重大影响,适当减免租金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双方合同的稳定性。

另外,疫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也遵循情势变更原则出台了相应鼓励租金减免政策。如山西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中明确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和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3.疫情期间,很多单位线上办公、网上签约,这些签署的电子数据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只要这些通过互联网签订的电子数据合同签名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他们所签署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合同数据的电子签名认定方面,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企业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为保证电子合同所附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最好对电子签名通过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第三方认证。公司企业通过普通的没有加载电子签名的电子邮件、微信、QQ等工具签署、传输电子合同数据的,需要对签约者的身份和授权进行确认和证据保全,从证据的角度看,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4.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地政府也采取了相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5.与合同相关的保证期间,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否可主张因受疫情防控影响而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担保合同约定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享有的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这些期限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且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故疫情防控不对前述权利行使期限产生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后果,当事人在行使前述权利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定期限行使,不可因为疫情影响而疏忽大意,最终导致权利因行使期限超过而消灭。                 据《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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