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要闻>

运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2-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向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赠,产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企业用于防疫产品生产的项目,市县财政给予支持。达到省市技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扶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文艺院团用于防疫宣传的项目,市县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市县财政以适当方式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三)自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医药企业涉及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发生的贷款,以及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的贷款,财政给予一半的贴息服务,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

(四)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对其贷款进行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运城银保监分局)

(五)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中小企业贷款总量不降,增量不减,融资成本有明显下降。(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运城银保监分局)

(六)各金融机构对涉农企业提升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涉农授信流程,对涉农企业的评级、审批等环节申请优化处理流程,提高办贷效率,在贷款利率、抵押评估费、登记费等方面实行优惠,降低涉农企业融资成本,确保2020年涉农信贷投放规模高于上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运城银保监分局)

(七)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公共、民生等刚需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减收或免收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三、稳定职工队伍

(八)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期间,鼓励停产、半停产的中小企业保障职工工资发放,不裁员。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的用工招聘,人社部门优先安排“春风行动”进行帮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减轻企业负担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疫情结束后,企业要足额补缴缓缴的“五险一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省级以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属于市县收费的,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涉及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一律执行零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免收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免收期限暂定为两个月。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五、优化政务服务

(十三)疫情期间,发改、工信、市场监督管理、能源、交通等部门对企业上下游订单延期等情况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交通局)

(十四)行政审批部门对新落地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的审批绿色通道。公安机关要做好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公安局)

(十五)强化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保障。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为重要防疫生活生产物资的运输车辆办理享受“三不一优先”(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绿色通道政策的通行证,方便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意见》过程中,严禁借机吃拿卡要、损公肥私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害企业利益行为。一旦发生,严肃追责。本意见中“中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认定,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