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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运城警方打击多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0-02-03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 李政奇)我市网警部门日前依法打击了多起涉及疫情的违法行为,教育训诫25人,行政警告1人,行政罚款两人,行政拘留4人。

1月25日,一则关于“夏县县委、县政府紧急通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十六不准,请同志们遵照执行”的信息在网上传播。事实上,这条消息是发布者吴某冒用夏县县委名义发布的。吴某将“蓝田县委、县政府紧急通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十六不准”的“蓝田县”改成“夏县”,将蓝田县委、县政府紧急通知中的举报电话改成其工友姚某的手机号码,并转发至各个微信群。

吴某冒用夏县县委名义发布信息、篡改举报电话,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夏县公安局泗交派出所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月29日,临猗县楚侯村李某、韩某在回村时遇到村口防疫检查人员李某升。两人不顾防疫人员的劝阻询问,驾车闯卡通过,几分钟后李某与韩某返回村口,对李某升撕扯谩骂,并将李某升推倒在地。接警后,当地派出所立即对二人进行传唤。李某、韩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当晚,李某升的侄子李某兵在微信群广传“运城市临猗县楚侯乡翟家庄疫控人员正常执勤无端遭受村霸殴打,行凶者至今逍遥法外”的视频,并发红包要求转发,形成网络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地民警发现后,第一时间通知李某兵接受调查,并责令其删除视频。

为震慑此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我市公安机关日前发布专门通告,表示将依法严厉打击。

在此,运城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疫情当前,对于个人而言,能做的就是积极配合医护及防疫检查人员的工作,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网上传播的事情要增强一定的辨别能力,未知全貌,不予置评,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新闻链接:

近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运城公安机关将对16种涉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举报电话:0359-110。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6.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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