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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19-12-02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3.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4.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非法集资活动

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起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有风险

1.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被挪作他用,中饱私囊。

3.非法集资活动中,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应受到法律处罚

根据国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识别和防范

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什么是非法发行股票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的

政策界限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

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安全吗

小额贷款公司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都不具备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职能,请勿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借自己的资金。如需储蓄存款、投资理财,请到正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打造良好的诚信体系

和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银企双方讲诚信、践诺言。

二是企业承诺做到诚信经营,与银行加强沟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绝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诺做到与企业加强沟通,对诚信经营、资金暂时困难、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断扩大信贷投放,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四是银企双方保持诚信经营、坦诚相待,可在政府、法院的见证下,通过沟通协商,就债务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以时间换空间的方式,努力使问题得到解决。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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