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

借朋友钱,还利息200多万元?

法官:民间借贷利率有法定上限

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3-23

亲友之间的资金周转本是雪中送炭的暖心之举,夏县的一起民间借贷案却让人唏嘘,关系要好的朋友,因为一笔“高利借款”,情谊彻底破裂,甚至对簿公堂。

夏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郭某累计向好友王某和柴某夫妇借了1593万元,却还了1797万余元。算下来,郭某多还了200多万元。最终,夏县人民法院判决出借人必须全额返还超额利息。该案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借贷利率飙至240%

时间拨回至2020年,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柴某夫妇是关系要好的朋友。2020年至2025年,郭某因生意需要,多次向王某、柴某夫妇借款。出于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只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

谁承想,这一口头约定成了祸根。双方商定的月利率最高达到“2角”,折算成年利率高达240%。2025年算账时,郭某发现,自己累计向王某和柴某转账1797万余元,而本金只有1593万元,多付了200多万元。

郭某认为,自己多付部分无法律依据,便将王某和柴某诉至夏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返还不当得利166万余元。

高利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高额利息是否合法有效、超付资金是否应返还。

原告郭某提交了完整的银行转账、微信支付记录,按照法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核算,确认自身超付利息数额,并主张超出部分应予返还。

被告王某、柴某辩称:“利率是郭某自己主动提出,双方自愿达成意愿,己方收取的是合法利息,凭什么算不当得利?我们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成立,但约定利率显著超出法律保护上限,出借人收取超额利息缺乏合法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

夏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柴某返还郭某超付的资金。被告王某和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红线务必守住

结合本案审理,承办法官围绕民间借贷常见风险,为群众提供了几条避坑指南。

利率有上限,高利不受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当前约为12%。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利率超出该上限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中,年利率240%的约定,已严重触碰法律红线。

已付高息可追回,不当得利必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借款人已实际支付、超出法定上限的利息,出借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口头约定风险大,书面凭证是关键。亲友借贷更应规范手续,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载明借款金额、利率标准、还款期限、交付方式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重要补充,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高利放贷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主动学习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规范合同、合法约定利率、留存完整凭证,守住法律底线,守护自身财产安全,让亲友互助回归善意本心,远离纠纷与诉累。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