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3-18
大风天气,楼顶掉下异物砸坏停在路边的车辆,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闻喜县人民法院东镇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大风引发物件坠落致车辆损坏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司法实践回应这一群众关切问题,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事发当晚,郭某将其轿车停放于某小区内临街小二楼的商铺旁。不料,该小二楼屋顶的油毡在大风中脱落,正好砸中郭某的车辆,导致车辆严重受损。事后,车辆维修费用2.8万余元虽由保险公司赔付,但车衣、太阳膜损失因未纳入理赔范围没有获得赔付。郭某遂将该小二楼的所有人宋某及房屋承租人某孕婴馆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以及此前其为车辆购置车衣、张贴太阳膜花费的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宋某作为小二楼所有人,未能证明对屋顶油毡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也无法证实损害系其他原因导致,故推定其存在过错。关于损失数额,法院考虑到车衣、太阳膜已使用近两年,结合5年使用年限及露天停放加速老化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折旧后,认定车辆损失合计6300元。对于郭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因保险公司已理赔,依据财产保险损失填平原则,判决未予支持;孕婴馆因无管理维护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赔偿郭某6300元,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是典型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核心在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过错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对平衡受害方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方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与物件脱落、坠落存在因果关系,即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而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若想免责,必须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或损害系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等法定情形导致。本案中,被告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既无法证明其对屋顶油毡履行了检查、加固等管护义务,也未能证实损害由其他免责事由引发,故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案件中关于损失认定的考量也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性,法官并非直接按照原告购置车衣、太阳膜的原价判定损失,而是结合物品使用年限、使用环境导致的老化情况扣减折旧,最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既弥补了原告的实际损失,也避免了让被告承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屋顶、外墙、阳台搁置物等进行排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杜绝高空坠物风险。若因疏忽大意或疏于管理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民在停放车辆、放置财物时,也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尽量避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做到安全防范心中有数,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
本报记者 南 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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