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25-10-27
枷原本不是刑具,而是一种农具。作为农具,枷又叫做“柫”或“连枷”,它的样式是在一根长竿的一端固定一节活动的短竿,使用的时候,人用手挥起长竿,带动短竿,用来击打堆在晒场上的稻谷等粮食作物。
枷作为刑具,早在商朝和周朝的时候就开始使用了。《周易》中有“何校灭耳”的句子,古人注解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由此可见,那时的“何校”(“何”为“荷”,通假字)就是后来刑具中的枷锁。
唐朝时期,枷已经作为刑具被普遍使用了,犯罪戴枷是常事。宋朝的时候,作为刑具,枷的重量有了一定的限制。最初规定,枷分25斤和28斤两个等级。景德初年,提点河北路刑狱陈纲上书朝廷,请制杖罪,并且提议增设15斤重的枷为三等。
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诏令天下,统一枷的型号。规定枷长5尺5寸,两端宽1尺5寸,用干木制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为35斤,徒罪、流罪犯人为20斤,杖罪犯人为15斤,长短轻重的数据都刻在枷上。
清朝时期,仍有枷项之刑和枷号示众的做法。康熙八年,朝廷规定,应该枷号的犯人所戴的枷,重的70斤,轻的60斤,长3尺,宽2尺9寸,诏令内外问刑的衙门,都要按刑部制作的式样执行,不得违例。另外,清朝还规定,囚禁的人犯,不戴木枷,只用细链,使枷只作刑罚来用。光绪二十九年,经刑部奏准,朝廷下令:“除留竹片以供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一概芟削。”从此,枷不论是作为狱具和讯具,还是作为刑具,都不再使用了。 (《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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