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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与运城盐池盐法改革

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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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神庙碑林记者 薛丽娟 摄

赵波

运城盐池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内陆湖泊,具有4600多年的开采史,历史上以盛产“盬盐”“大盐”“颗盐”“潞盐”而著称于世。盐是人们生活必需品,是维持人体正常功能不可或缺的物质。在我国古代,盐历来是国家控制的重要物质之一,是国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宋时期“通天下之财,而盐利过半”,盐利起着稳定国防、稳定经济、稳定民心、稳定政权的重要作用,所以自汉至明清以来,朝廷对食盐实行的都是垄断经营之策。

据《宋史·食货志下一》记载:“有司议勾收白地,禁榷铁货,方田增税,榷酤增价。”这说明宋代针对盐采用的还是“榷禁”制度,禁止民间私自贸易盐铁绸茶酒等物质,即由官府经营生产和销售,不允许通商,不允许私人贩卖食盐获取丰厚的利润。

在宋代,运城盐池属陕西路管理,被称为“解池”。解池不同于其他地方盐池,是天然结晶,集工捞采,成本低,产量大,地理位置特殊,处于中原地带,供应全国三四十个州郡。然而,盐的搬运任务,官府则让当地百姓无偿承担,如果在运送过程中产生损失,也由搬运的百姓来赔偿,否则就会被披戴枷锁,关进牢房。当事人若是逃跑,便捉拿他的家人顶罪,弄得千家万户惶恐不安,再加上生产和销售的官员之间相互勾结,损公肥私,使得国家利益大多进到了经营盐业的官员和地方官府官员的腰包。

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在汝州(今河南省平顶山市)做知州的范祥,便提出了解盐的改革方案。一是产销分开,原先官营销售改为通商,让商人自由贩卖;二是原先用实物换盐的做法改为用票券换,减少运送成本;三是防止西夏的“青盐”倾销内地,先由商人运输,再卖给官府,由官府统一销售;四是有盐商暂时去不了的地方,继续由官府销售,旨在保障民生用盐。范祥的解盐改革方案,商人持观望态度,贪官暗中捣乱,朝廷也不批准实施,盐法改革方案,一拖就是4年。

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包拯一连上了三道奏折《言陕西盐法》,坚决支持范祥的解盐改革法案。在奏折中,包拯结合自己两年前在陕西担任转运使的经历,向朝廷阐明旧盐法的危害性。他说:“法有先利而后害者,有先害而后利者。”旧法虽能给国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民困兵疲,新法虽减少了国库收入,但可以保养民力,“国家富有天下,当以恤民为本”。包拯受皇帝指派再度进陕,“臣奏敕差往陕西相度盐法,自入陕西界,沿路访闻”,了解百姓对食盐销售的建议和意见,更加坚定信心,确立了盐法改革是“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理甚灼热”的好盐法。

包拯在陕西转运使(辖境约今陕西、宁夏长城以南,秦岭以北及山西西南部、河南西北部、甘肃东南部地区)任上,光明正直,不徇私情,曾提出“薄赋敛,宽力役,救荒馑,三者不失”的经济政策。他经管解州盐务,曾经筹划解盐生产、运销制度,以畅通商贩,增加盐税收入,国家、军政费用等方面调理得当,官民称颂。他为了支持范祥的解盐改革法案,力排众议,使皇帝最终下定决心,下令陕西路的盐法按照范祥的方案执行。同时,包拯又继续上奏皇帝提升范祥职务,因为范祥知晓解盐法的利害,事权归一,才能有望早见成效。

仁宗皇佑初年(公元1049年),任解盐制置使、太常博士的范祥改革解盐制度,遭到榷禁派官僚何郯等人的坚决反对。此时,包拯已任三司户部副使,在新法的立场上,坚决支持盐钞制,向仁宗奏称“盐钞法”,实施后“久而终成大利”。他会同陕西路转运使魏瓘等人,帮助范祥制定新法细则,使盐钞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一年后,解盐的财税收入多达221万贯钱,两年后,又为朝廷创收215万贯,比改制前官销每年增加盐利收入几十万缗。

正是由于包拯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和忠君爱民的思想,范祥的盐法改革得以成功推行。据《山西通志》记载:包拯在任陕西转运使期间提出:“解州盐法率病民,拯往经度之,请一切通商贩。”他还曾提出“经度解盐,以通商贩,军国赖之”(《解州安邑县运城志·宦绩》)。解池盐法改革成功后,各得利益,盐工和解州民众在解州东门口立碑一通,以示对包拯的纪念。

包拯廉洁公正、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包拯与运城盐池的这段历史,也让其公平正义形象,更加深入人心。他的果敢行动,不仅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还减轻了百姓负担,促进了食盐的流通和发展,值得人们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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