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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残疾人生活无“碍”有“爱”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4-04-03

李志涛

近日,一失去双臂的残疾男子乘坐地铁时忘记带残疾人证,售票员以无法核验残疾人证为由,拒绝了其从特殊通道乘坐地铁的要求。

无障碍出行到底是为残疾人提供便利,还是为残疾人证提供便利,在互联网上成为热议话题,最终相关部门进行了道歉,承认工作人员现场处置不周,未能保障残障人士出行权益,表示将持续优化特殊乘客服务保障。

一位失去双臂的残疾人,属不属于残疾人,工作人员难道看不出来吗?当然,是无臂残疾男子故意在网上人为炒作,还是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不够灵活,值得我们去深思。我认为此事件映射的不是规章制度制定得是否合理合规,也不是执行规章制度是否灵活机动或不够人性化,而是社会扶残助残意识的淡漠,缺少关爱残疾人无障碍出行该有的温度。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近年来,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仍然存在覆盖不够全面、建设不够系统、衔接不够连贯等问题,当前残疾人平等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仍面临种种障碍。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门性法律,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对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残疾人权益、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然而,受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完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不够人性化等因素制约,如何生活得更有尊严,以更美好的方式,独立完成旅行,和朋友聚餐,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以及在生活中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变成广大残疾人朋友最大的奢求。全社会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无障碍理念、普及无障碍知识,提升大家的无障碍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无障碍环境。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以考虑把残疾人证与身份证合二为一,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优势,采取刷脸认证等方式,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用人单位应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残疾考生提供便利服务。各类公共交通应当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等。

残疾人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广大残疾人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和享有者,在广阔舞台上展现了自强不息的时代风貌、书写了人生出彩的奋斗华章。社会各界应积极主动参与扶残助残文明实践,主动关心关爱帮助特殊群体,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浓厚氛围,共同打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充分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支持和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勇敢突破自我,向着未来顽强逐梦,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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