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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证金 暖了“两边”心

——万荣县检察院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工作纪实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2-09-28

记者 张君蓉

今年6月8日,在万荣一建筑工地,张某和宋某因工地上的事情发生争吵,冲动之下两人大打出手,后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如实交代事情经过并自愿认罪认罚,也表示愿意赔偿宋某损失。因该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后按照程序提请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王静发现,双方民事赔偿部分没有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对方谅解而面临着被羁押的境况,但犯罪嫌疑人又有赔偿的主观意愿和能力。鉴于这样的情况,她便建议使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由张某的亲属暂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是国家为了避免嫌疑人在案件办理期间再次危害社会,或者是出逃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而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但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必要行使这个权力。”王静说。

近两年,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小且悔罪表现良好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大胆探索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22年以来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进一步完善补充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不捕率同比上升40%,不仅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还降低了涉检上访率。

“捕”还是“不捕”?

两难中探索设立保证金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尽最大努力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又不能助长受害人漫天要价的歪风邪气。可是很长一段时间,一个刑事案件,即使是轻微刑事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民事部分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嫌疑人很多时候都会被逮捕。”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丽珍说,“捕”与“不捕”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

去年,该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1年8月31日晚上,在万荣县某学校楼下,两名女生因小事发生了争吵,并相互推搡,其中一名女生张某某将另一名女生推倒在地,并致其腿部骨折,后鉴定为轻伤,构成刑事案件。万荣县公安局依法向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当时,两人都未满18岁。

“捕”还是“不捕”?让这个案件的承办检察官王静陷入了两难。批准逮捕,张某某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在校学生,还未成年,一旦被捕,将会给孩子带来很大的伤害和不便,首先孩子就不能上学了;不批准逮捕,民事赔偿部分未能达成调解,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对方谅解,不符合规定。

王静审查发现,提请报捕的重要原因,就是双方民事赔偿部分未能达成调解。张某某的父亲认为孩子平时不听话,自己管不了,不愿赔偿,加之对方提出的10万元赔偿款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调解因此陷入僵局。

针对张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王静一边多次联系被害人,给他们讲清法律规定,一边与张某某的父亲反复沟通,最终张某某的父亲同意拿出5万元作为保证金暂存在学校校长处。双方达成共识后,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孩子得以先行返回校园。随后,检察院积极组织刑事和解,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4.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去年11月份,暂存赔偿保证金的做法,再次在一起因买卖纠纷导致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发挥作用。受害人一开始对立情绪强烈,后经检察官从中调解,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在办理这两起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积极探索引用赔偿保证金的做法,取得了明显效果,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的质效,而且贯彻了“少捕”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矛盾面,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一个赔偿保证金,暖了涉事“两边”心,一个因此不必羁押,一个获赔有了保障。在随后的实践中,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开始有意识地应用赔偿保证金解决相关问题。

公检沟通达成共识

探讨会签《暂行办法》

为了做到慎用逮捕措施,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构建和谐社会,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与万荣县公安局就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做法进行探讨磋商,经协商沟通,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因家庭、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和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这四类案件均适用赔偿保证金的做法。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王文宝介绍说,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由办案单位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者损失的数额,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律师或辩护人关于数额的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保证金数额一般适当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但超过部分不得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的一倍,犯罪嫌疑人一方自愿超过标准缴纳的除外。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确定赔偿金的数额,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协助给付。双方达成赔付协议或审判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数额与赔偿保证金不一致时,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负担;剩余部分在案件诉讼程序结束后5日内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若被告人一方自愿将剩余部分给付被害人,则不退还并予给付。

该《办法》的出台,统一了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与万荣县公安局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适用赔偿保证金的思想,为双方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工作依据和智力支持,对于探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做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动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万荣的贯彻落实。

完善补充推广

少捕慎诉慎押

据了解,在实践中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还将赔偿保证金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相结合,把赔偿保证金制度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补充,在准备收取赔偿保证金的过程中,积极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比如,在办理李某某因邻里土地纠纷引发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在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刑事和解工作中,二人提前达成了赔偿协议,后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最终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真正做到了慎用逮捕措施的要求,促进了双方矛盾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经过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积累了不少经验,有效遏制了个别被害人“漫天要价”“天价赔偿”等不合理诉求,有效地平息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降低了逮捕率,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取得了一举多得的办案效果。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做法,得到了市委书记丁小强的肯定。他在批示中说:“万荣县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探索很有价值,把庭前调解挺在前面,既体现了法治精神,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晋民就贯彻落实丁小强批示精神提出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迅速学习落实丁书记批示要求,做好少捕慎诉慎押工作,在消除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贡献运城检察力量。”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积极借鉴万荣县的做法,助推赔偿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成熟,更具可操作性。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的司法实践力度,积极进行有益探索,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机制,使之更好地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席常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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