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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层发声 维护职工权益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09-28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路某到被申请人运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担任该公司工程维修部的一名“万能工”。双方规定月工资3300元,工资按月发放,并签订了空白劳动合同。然而,路某离职后发现,在职期间这家物业公司并未帮他缴纳社保,且拒不发放剩余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申请人路某多次协商无果,无奈提起劳动仲裁。

  ◆代理律师意见

  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依法支付加班费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公司存在未经路某同意就对其进行调岗降薪、不缴纳社保、不支付加班费、伪造证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

◆审查过程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双方于庭前进行了调解,但被申请人公司法务认为自己证据充分,进而态度强硬。为此,本案律师将办案重点放到被申请人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中。

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工资表显示,3300元的工资是路某任职期间的基本工资与加班费之和,已发放过了。

然而,代理律师在核对当事人的银行记录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时发现,工资表其中两个月的工资金额与银行转账记录不相符,证明其为伪造,并明确了3300元为路某的基本工资。

以此为依据,申请人请求支付加班费的理由得到认可,案件争议焦点得以解决。

◆判决结果

申请人路某与被申请人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作日加班费人民币14102.29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人民币1024.39元,合计人民币15126.6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经过努力,路某获得了应得的工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运城市新联会法律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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