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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慢下来的庭审,让聋哑人“听见”公平之声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2-02-09

记者 邢智轩 通讯员 聂向旭

2022年1月7日上午,夏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夏县人民检察院远程审讯室审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在指定辩护人及手语老师的全程参与下,案件顺利进行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害人的损失依法予以退赔。

被告人张某是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人。2021年5月29日,张某流窜至夏县宏鼎饭店停车场、枫叶家宴饭店停车场、大众饭店停车场、裴介荣建猪蹄饭店门口、好吃饭店门口等地,用随身携带的电钻头将多辆轿车的玻璃砸碎,将车内的平板电脑、香烟等物品及现金盗走。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夏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夏县法院提起公诉。

夏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被告人又聋又哑、难以和人正常沟通的特殊情况,为保障其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综合审判庭庭长张军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并多方协调,邀请到夏县特殊教育学校的手语老师,开庭时为其提供手语翻译。为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审理,达到惩教结合的社会效果,夏县人民法院邀请了两名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民陪审员与承办法官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陪审员通过翻译人员的手语,耐心细致地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条不紊地组织了举证和质证。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法官放慢语速、控制庭审节奏,同时也方便手语老师准确完整地进行翻译。在手语翻译的协助下,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与被告人在庭审中克服了语言交流的障碍。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聋哑被告人聘请手语翻译,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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