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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34人驾驶证被依法注销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01-15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与酒驾相比,“毒驾”的危害更大。吸食毒品后,人的判断力会下降甚至完全丧失,一旦开车上路,方向感、距离感都会变得错乱,发生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

为持续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公安部第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布了去年11月以来,因吸毒成瘾未戒除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34名驾驶人员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次曝光,也是为了警示教育所有驾驶人,进一步提高其参与交通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

何为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说明,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毒驾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毒驾”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吸毒者驾车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存在放任或过失的意志因素,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4名驾驶人员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张 某 1427XXXX5087

薛某国 1427XXXX9500

柴某元 1427XXXX2659

张 某 1427XXXX0178

孙某峰 1427XXXX2004

姚某飞 1427XXXX9018

郭某涛 1427XXXX7698

贾某刚 1427XXXX7339

韩某红 1427XXXX4428

张某杰 1427XXXX0981

梁某贞 1427XXXX1689

樊某盛 1427XXXX0373

宋某峰 1427XXXX6652

赵某飞 1427XXXX6585

程某勤 1427XXXX4981

李 某 1427XXXX7157

刘某军 1427XXXX4134

闫某伯 1427XXXX6959

侯 某 1427XXXX6745

刘某峰 1427XXXX6839

苏某峰 1427XXXX5873

景某波 1427XXXX9747

高 某 1427XXXX7023

贾某刚 1427XXXX6344

江 某 1427XXXX0962

曹某强 1427XXXX8594

孟 某 1427XXXX3004

贺某刚 1427XXXX9869

张某泽 1427XXXX2979

景某武 1427XXXX7780

王某飞 1427XXXX8005

王某军 1427XXXX8262

李 某 1427XXXX6285

张某杰 1427XXXX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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