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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保障范围 简化经办流程
4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1-04-01

运城晚报讯(记者 陶登肖)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3号),4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准入、退出标准。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Ⅰ型糖尿病人员,文件下发前(3月9日前)已纳入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待遇;文件下发后不再新纳入人员,对于新增的Ⅰ型糖尿病人员符合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准入标准的,纳入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进行管理,不符合的,纳入“两病”门诊用药管理范围。

符合目录规定的45种门诊慢性病两种及以上的,仅可选择享受其中一种慢性病待遇。参保患者通过鉴定的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有效期两年,到期前要重新提交申请鉴定,本通知印发前已纳入的参保患者,其通过鉴定的日期按照2021年4月1日计算。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此外,门诊慢性病按照设置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参保患者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病种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年度支付限额不得超过病种限额,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住院的兜底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患有35种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按病种支付限额100%报销。

参保居民申报门诊慢性病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件及病种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对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要限时办结,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等诊断明确、易于鉴定的病种,应随时受理,及时办结。

市医保局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鉴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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