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今日运城>

绛县的张先生在外县上班,只有周六、周日回小区,他想分段租用地下车位,但物业不同意,张先生发愁——

我的车该停放在哪里?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1-03-24

记者 李爽

绛县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在外地上班,每周六、周日才能回小区。他想在小区租个车位,按车辆占用车位时间交租金,但小区物业不同意。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张先生的车应该停放到哪里?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士。

业主困扰:

分段租车位不允许

爱车不能进小区

绛县某小区业主张先生3月20日致电晚报热线2233366反映,他在小区遇到了停车难的问题。

据张先生说,他所居住的小区地面不能停车,车辆进出小区都是在地下车库。当初他在小区买房子时没有购买地下车位,而小区物业规定,没有在小区购买地下车位或租车位的小区车辆,视为外来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小区每个车位一年租金3000元,张先生由于在外县上班,只有周六、周日回小区,租一个车位吧,周一至周五不占用小区车位,只有周六、周日才用,这样按年交租金不划算。所以张先生想找物业协商,依照实际占用车位的时间向物业交租金,将年租金3000元按2:5比例拆分,他一年向物业交租金858元,但物业不同意。这就造成张先生的车无法进小区。

“车进不了小区,我只能将车停在小区附近的路边,担心被抄牌,也担心被剐蹭。我的车该停在哪里?”张先生忧心忡忡。

  物业回应

采用程序软件操作

人力无法控制

就张先生反映的问题,该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说,小区车位管理采用的是智能道闸一体机车牌识别系统,只有购买了车位或租了车位的,车辆车牌才会被输入系统,所以没有输入系统的车辆就无法进入小区。这是设置好的程序软件,靠人力无法控制,所以张先生遇到的这个问题,物业也无能为力。

  各方支招:

物业灵活操作

满足业主需求

从事个体经营的侯女士认为,物业的做法值得理解。张先生一周只有两天占用车位,他只花这部分的钱,那其他5天车位空着咋办?要知道这个车位租给他就等于他占用了这个资源,自然要为此买单。

侯女士进一步解释,尽管小区物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但它首先是一个企业,企业经营有成本,物业不可能赔本提供服务。

经常在外地跑业务的陈先生说,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的小区,类似的这种地下车位除了整段时间出租外,也预留了部分可以计时出租。但计时出租价格远远高于整段出租价格。建议张先生和物业协商,既兼顾张先生的需求,又兼顾物业的经营成本。

在某单位从事地下车位管理的胡先生说,智能道闸一体机车牌识别软件分不同类型,像张先生的这种情况,在电脑上操作比较麻烦。建议物业灵活操作,比如让张先生和别的有类似车位需求的业主合租一个车位,物业在这个车位上输入两个车牌号。

东上·水漾佳苑小区业主崔女士表示,物业可以根据业主的不同需求,划分固定停车位和灵活停车位。固定停车位供业主长期租赁,灵活停车位则可采用办卡的方式,按时或按次予以收费。

律师说法:

地下车位分三种

用途各有不同

针对张先生的问题,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杰、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望外认为,首先应确定小区车位的权属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小区车位的性质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专有车位,第二种是人防工程改造车位,第三种是业主共有车位。对于专有车位,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人防工程改造车位开发商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售,业主共有车位开发商不能出售、出租。

律师建议:

物业妥善安排

满足业主个性化需求

就张先生遇到的问题,两位律师说,无论是《物权法》还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小区车位都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张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其诉求是要求租赁小区的车位,且物业公司也同意出租,但双方分歧的焦点是能否分段进行租赁的问题,针对上述三种车位类型,现分类分析如下:

对于第一、二种类型的车位,两位律师给出的解决思路是:

张先生可以先从物业公司租赁一车位,然后再寻找周一至周五对车位有合租需求的业主,分时段使用该车位;或者张先生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寻找一公共停车场,临时存放车辆。结合张先生的实际情况,两位律师认为,张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享受租赁车位的服务无可厚非,但张先生的租赁方案,物业若采用则有滥用权利之嫌,因为换位思考,如物业公司将车位的使用权每周六、周日出租给张先生,其余的时间如无人租赁,势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两位律师建议,物业可根据小区规划车位的具体情况,从服务业主的角度考虑,将本小区现有的车位、车库妥善安排,试点性地将小区一部分车位分时段出租,以满足部分业主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需求。关于分段租赁车位的价格,在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双方可进行协商。

对于第三种类型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对此类车位是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出售或出租该类型车位,此类车位的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律师建议张先生可以将上述问题反映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调,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律师提醒

购买地下车位

注意分清类型

王军杰、李望外律师在此提醒市民,在购买房产时,对于小区车位的性质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防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如属上述第一种类型的车位,市民是可以进行购买的,但应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对于上述第二种类型的车位,可以进行租赁,应签订书面的车位租赁协议;但对于上述第三种类型的车位,此类车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于全体业主,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共有车位的使用经营及收益的处分,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来决定。  

构建文明小区

需要物业、业主

相互理解 换位思考

小区作为社区的基本组成单元,其和谐程度对所在的社区有着直接影响。小区物业承担着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职责,也承担着打造文明、和谐小区的社会责任。张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对车位有分段租赁的需求也好、其他需求也好,都源自业主对小区需要一种精神上的归属感。

希望小区物业能认识到这一点,把业主当家人,围绕业主需求提供贴心、温暖服务,打造富有人情味的企业文化;也希望业主能理解物业,遇到事情多协商、多沟通……只要物业和业主能够换位思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就能共建文明小区、温馨家园,我们这个社会就会更和谐、更美好。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