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制>

市检察院部署“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行动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樊朋展 李政奇时间:2020-04-09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 李政奇 通讯员 石俊海)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就落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作出部署安排,决定就“一号检察建议”在我市落地落实情况全面开展监督落实行动。

据了解,“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一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事关人民群众和学生切身利益。过去一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制定工作举措,持续抓好落实。

根据部署,此次行动将重点抓好五方面监督落实工作。一是学校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制度,是否有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接受处理有关性侵害的投诉,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导。二是学校招录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严格审查,是否招收有性侵害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是否有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对教职员工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将师德作为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是否健全师德档案,将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晋先、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内容挂钩,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是否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网络信访受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不良问题。三是学校是否对学生、儿童开展有效的防欺凌、防性侵、防拐骗、禁毒防艾等法治教育和自护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性生理、性心理、性健康、性保护知识教育,以提高学生对非法侵害的辨识能力,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能。四是学校办公室、教室、寝室、保安室等重点区域的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存在监控盲区;女生集体宿舍是否实行封闭管理,管理人员是否为女性,其他人员可否随便出入,是否建立住宿学生离校请假登记备案和核实查验制度。五是学校及教职员工是否存在对已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形,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相关责任人是否被追究责任,未成年被害人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救助。

工作中,针对性侵害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难、犯罪指控难的现实情况,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性侵犯罪,护航青少年学生”的专项行动,在学校、社会营造严打性侵学生犯罪的强大声势,联合市民政局、市妇联等部门,加强对被性侵学生的关爱救助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将强化性侵害法治预防教育,把“一号检察建议”和教育部的通知精神与“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检察机关办案执法等工作相结合,把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融入对广大师生、家长的法治宣传教育,抓好相关法治教育课件研发,结合实际推进我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学校将预防性侵害法治自护教育纳入日常教学工作计划,努力实现法治教育全覆盖,推动校园安全建设。

在“平安校园”建设方面,检察机关将主动开展校园安全治理,及时发现校内和校园周边不安全因素,加强防范和整治,主动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告,协调配合搞好治理;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推动建立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信息库和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从源头有效遏制性侵害发生。

此外,检察机关还将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发现和整改的问题及时梳理,总结侵害未成年学生、儿童犯罪的特点,分析违法犯罪原因、提出建议对策,形成专项报告,为下一步工作指导提供有益借鉴,形成长效机制在全市推广,确保“一号检察建议”和教育部通知精神在运城落地生根。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