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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纠纷 上门调解暖人心

来源:黄河晨报发布者:时间:2018-05-29

  本网讯 俗话说母子同心,母亲和儿女是最亲密的人。近日,在平陆法院第五审判团队法官的温情调解下,平陆县七旬老人王某,终于圆了回家梦,一件赡养关系纠纷案终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王某育有二子二女。因老人体弱多病,需人赡养。经子女及众亲戚协商,王某由两个儿子轮流照顾,所需生活费、医药费由两个儿子分担,王某去世之后,遗产将由两个儿子继承。按此协议,王某轮流在两个儿子家中生活了一年后,表示难以适应,遂搬去大女儿家中居住。大女儿表示愿意赡养王某,但4个子女共同负担,而且要求继承王某去世后的遗产,其他兄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众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承办该案的法官意识到,老人的赡养问题十分紧要,应妥善处理,但如果通过法律的刚性判决,子女心不甘、情不愿,不能真心照顾、体贴老人,执行上将会存在很大的难度,也不能切实实现让王某老有所养。鉴于此,法官亲自来到当事人所在村镇,对王某的儿女进行现场规劝,强调赡养父母是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给予保障,更应当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和陪伴。
  王家子女在合议庭的引导下,通过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各方当事人的难处,也了解到王某当初难以适应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几名子女也表示,因为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导致母亲赡养出现问题,心中有愧,以后会尽自己的一份责任,让母亲度过一个温馨的晚年。(靳彦 毛春芳)
  法官寄语: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其所蕴含的关爱、包容、扶助等精神内核有别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是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时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官要充分利用伦理道德的感化作用,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大可能地以道德的柔性化解代替法律的刚性判决。、
(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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