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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婚姻制度

来源:时间:2025-05-16

戚风

根据秦朝法律,夫妻若要结束婚姻关系,必须到官方进行登记,否则将面临惩罚。女性在丈夫去世后,如私自与他人结婚,将受到“黥为城旦”的惩罚;而男性则因“弃妻不书”而需缴纳两甲的罚金。

当一方配偶去世时,另一方可以再婚,但实际上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男性。法律明确指出,若已育有儿子的妻子,丈夫去世后不得再嫁。丈夫享有单方面解除婚约的权利,而妻子则不具备这种权利。

秦朝的婚姻制度受到“法家”思想的重大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是商鞅。

公元前356年,商鞅应秦孝公的邀请,在秦国开展了“商鞅变法”,积极推广小家庭制度,以此增加家庭数量,提升税收和兵役。规定成年男子必须独立成家,否则将面临加倍征税,同时提倡“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这一系列改革的目标是增加人口,提升生产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强军力,为秦朝的统一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为此制定的婚姻法则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通过严厉的条款来震慑公众遵守规定,设定了高门槛的婚姻条件。同时,明确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禁止随意解除婚姻,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劳动力的有效使用。

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提高人口数量,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家实力。夫妻之间应当亲密无间、同舟共济,但在法律面前,不能庇护对方的违法行为。

总体来看,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深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展现出强制性、绝对性和严厉性等特征。这一制度是在奴隶制逐渐崩溃与封建制初步形成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具有明显的封建特征,充分反映了统治者的意图和意志。然而,它并不完全表现出法律的冷酷,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蕴含着儒家文化的“人文”气息。(《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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