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2025-03-26
什么是“意定监护”?简单来说,就是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最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
在2015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我国就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一模式的接受度还不高,找不到合适监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方面是该模式发展仍不充分,相关准入、监管标准缺乏细则,机构的稳定性、服务的接续性都难以让人完全放心。另一方面也有认知层面的不足,许多老年人对“意定监护”知之甚少,一些有子女的老年人还担心会因此影响家庭关系。
更好实施“意定监护”制度,要加快探索具体化、程序化、可操作的配套制度,如备案登记、财产管理等,进一步提升其规范化水平。在上海,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的工作实行人财分离,按照实际费用再报销;有的地方支持老人将财产由公证处提存保管,保障财产安全。这些配套制度越具体、越完善,“意定监护”就越能避免陷入信任的博弈,彰显制度的温暖、人性的光辉。
鼓励发展的同时,还应强化监督机制的建设。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查询体系,方便监护人、被监护人、相关机构开展工作对接,也便于进行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伦理审查、行业自律、第三方监督服务等制度体系,为被监护人的权益提供更有力保障。
(摘编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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