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2-08-15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3日,原告张某在被告A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价值13万元。同日,原告将购车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
2017年11月4日,原告张某以该车为抵押向奇瑞公司贷款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其间的贷款手续由被告A公司和B公司代为办理。11月7日奇瑞公司根据A公司出具的授权将款项支付至B公司账户。然而,被告B公司收到款项后,竟将该笔贷款转入案外人王某账户,而拒不向原告车主张某支付。2018年11月,原告张某向奇瑞公司归还了所有贷款本息135221.04元,该公司给原告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后原告张某为挽回损失,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律师意见
本案中,被告A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在收取全额车款的情况下又将车辆贷款占为己有,没有合法依据,被告A公司应将该笔贷款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损失。
本案中,贷款是由被告B公司代办贷款手续,被告B公司作为手续代办方,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贷款。故被告A公司、B公司应共同向原告返还贷款。
◆案件争议焦点
最终,本案经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究竟是由A公司返还还是B公司返还。
法院认为,因A公司未实际收到款项,不应承担返还责任。B公司实际收到款项应将贷款支付给原告张某本人,其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王某无任何依据,故B公司应将贷款返还给原告张某。
◆结语和建议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原告张某已收到款项,通过律师的帮助,挽回了当事人损失。
本案中,律师通过代理该案,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利益,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运城市新联会法律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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