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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之夭夭 找人顶包罪责难逃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03-21

记者 樊朋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个驾驶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但总有些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推杯换盏之后,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夏县交警大队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执勤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肇事司机酒驾肇事逃逸后,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罚,竟自作聪明叫来亲戚和朋友“导演”了一场“顶包”闹剧,没想到,机关算尽的他最终还是身陷囹圄。

伪造事故现场 难逃民警火眼金睛

3月13日21时20分许,夏县埝掌镇埝掌村发生一起小车碰撞行人,致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接警后,夏县交警大队事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虽然“事故车辆”及“肇事驾驶人”均在现场,但民警在勘查过程中经认真比对,发现车辆碰撞痕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现场的“事故车辆”及“肇事驾驶人”均有冒名顶替的嫌疑。民警随即将情况向该大队进行了汇报。该大队大队长杜英杰要求务必查清事故真相,尽快给死者亲属一个交代。

针对扑朔迷离的事故现场,民警迅速分成两组展开调查,一组负责继续仔细勘查现场,查找有价值的线索;二组负责查找附近监控和走访周围群众。因死者和肇事者均为附近居民,知情群众顾及情面,不愿积极配合调查,这些都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不便。案件陷入僵局后,办案民警改变策略,采取迂回战术,通过村干部对疑似顶包司机和顶包车主的家属做思想工作,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在次日凌晨4时许,肇事逃逸驾驶人王某林和伪造事故现场的贾某华在村干部的带领下,主动到夏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冒名顶替者王某武和安某晨也对此供认不讳。至此,民警们连夜奋战6个小时终使案情真相大白。

酒驾肇事找人顶包 试图瞒天过海

3月13日晚,王某林在夏县埝掌镇一家饭店聚餐时,喝了一些酒。21时20分许,王某林驾驶车牌号为晋M786XX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回家途中,将行人杜某仙碰撞致死。事故发生后,王某林害怕酒驾肇事败露,受到法律追究,又因肇事车辆脱保,遂驾车逃逸,并与外甥贾某华共谋对策。二人商定后,电话通知王某林远在运城的侄子王某武速到事故现场冒名顶替,谎称肇事。贾某华又委托其友安某晨,利用安某晨购买了商业险的车牌号为晋MXX882的白色福特车实施偷梁换柱,伪造事故现场,并口头向安某晨承诺,事成之后愿将该车高价买下。在一切都精心布置好以后,冒名顶包的王某武才让其父打电话报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查证之中。

交通肇事逃逸 后果会很严重

据夏县交警大队民警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抱着侥幸心理,一走了之。却不知道,交通肇事逃逸比交通肇事要承担的后果多得多。

首先,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可能会面临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终生禁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后逃逸,引发严重后果的司机,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无论是什么程度的交通事故,只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保险都是不赔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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