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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商贾与小贩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01-18

鲁西奇

《史记·太史公自序》述其撰《货殖列传》之由:“布衣匹夫之人,不害于政,不妨百姓,取与以时而息财富,智者有采焉。”商贾的身份大都是“布衣匹夫”,其行为既“不害于政”,又“不妨百姓”,正是处于国(“政”)与民(“百姓”)之间的“私力”(民间力量)。班固说,富商大贾多“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入,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也是强调商贾介于“王者”与“齐民”之间。司马迁说,他们“与时俯仰,获其赢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变化有概”,故其“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并非仅以其富有资财。这些“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的不仕之人,贸易之利、田园之入比于封君,得称为“素封”。而事实上,富商大贾多有官宦贵族背景,如汉时“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是迁至关中的齐田氏遗族;甚至本身即兼具官员或贵族身份。部分富商大贾多或“以财养士,与雄桀交”,甚至拥有武装,发展成为武装商团;或交接官府,操弄法律,“犯奸成富”“伤化败俗”,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与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小商小贩,皆为编户齐民,其人身物力,皆属于国家可以征用的“民力”,不可视为民间力量。《风俗通·商贾》解释:“商其远近,度其有亡,通四方之物”,谓之“商”;“固其有用之物,以待民众,以求其利”,谓之“贾”。而“肇启牛车,远服贾用”,“钦厥父母”,盖远行固用,皆为留养父母家小,算不上“私力”。朱熹《审实粜济约束》对赈恤对象加以区分:“各乡有营运店业兴盛之家,其元给历头,合行追取。若虽有些小店业,买卖微细,不能赡给,已请历头,不合追回。”其下文又将县市买卖人家分为“有店业,日逐买卖,营运兴盛”“得过之家”“贫乏小经纪人,及虽有些小店业,买卖不多”的上、中、下三等。这些买卖人家,遇有灾荒,尚需官府赈恤,当然无所谓“私力”。

(《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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