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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吊销驾驶证且5年不得重考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1-10-20

本报讯 10月5日,市公安局禹门分局交警大队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在铝基地实施全国统一行动时,一驾驶员因醉酒驾驶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当晚7时50分许,交警在铝基地民生路与希望街交叉路口冒雨执行酒驾夜查行动任务时,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白色SUV在快到检查点时突然停车,随后又高速向后倒车,该车在后倒200多米后冲上路缘石将摆放的垃圾桶撞翻,失控的车辆也随之侧翻。

“快救人。”正在进行路检的数名交警发现突发情况后,迅速飞奔过去从车内救出4人。确认车内无人受伤后,民警对驾驶员现场进行吹气酒精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158毫克。后抽血送检检测,确认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进一步调查显示,驾驶员宁某当晚在夜市喝白酒吃烤串后,驾车和妻子、儿子和女儿一家四口外出。车辆行驶至民生路与希望街红绿灯路口时,醉意朦胧的宁某忽听儿子说“前面查酒驾”,便猛地一脚刹车,随后又突然加速倒车。由于酒精作用导致操控失误,车辆在后倒的过程中跑偏侧翻。 (王卫平) 


《延伸阅读》

对酒驾、醉驾机动车的处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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