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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路上的“护”“帮”“防”
——我市检察机关立足本职优化营商环境纪实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1-10-13

记者 张君蓉 通讯员 王文涛

▲市检察机关出台的服务民企发展的有关文件

编者按 市第五次党代会报告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打造便利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构建集聚发展要素的“强磁场”。营商环境对一个地方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毋庸置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政法部门立足本职,坚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关键之举、重中之重,强化服务当先、打击整治与维护稳定各项工作,全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助力运城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营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展示政法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工作经验,本报从即日起开辟“优化营商环境 政法部门在行动”专栏。敬请关注。

作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司法理念,充分释放法律监督效能,努力提升法律监督品质,着力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狠下功夫,推出了一批新举措,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数据显示,去年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6件19人,其中提起公诉4件15人;依法对4名涉案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办理涉民营企业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8件,提请上级院抗诉7件,提出抗诉2件,法院均裁定再审;共办理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6件,法院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4件;共办理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8件,发出检察建议46件,法院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38件,和解息诉4件;摸排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线索6件。

▲市检察院法治宣传小分队在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润雪花啤酒运城有限公司开展法治宣传

倾心于“护”,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及公益诉讼职能,进一步找准服务保障的结合点、发力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民营企业最紧迫、最急需的问题做好“加减”法,以检察服务保障的高效率保障企业发展的高效益。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最基础。检察机关严格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迫交易、阻挠施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依法慎重适用逮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体现。工作中,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资金、账户、财产不当等问题,着力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怠于执法等问题。

各县(市、区)检察院通过不定期到公安机关、行政机关走访或者查阅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参加案件分析会、联席会议等发现监督线索,进行立案监督。去年5月8日,夏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线索。陈某某系一公司员工,案发前,通过隐瞒事实的方式,冒领辖区政府给予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00万余元。夏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监督法律文书,夏县公安局高度重视,于当日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对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之一。前不久,我市检察机关聚焦涉企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了涉民营企业民事执行专项活动。活动中,全市检察机关共调取人民法院案卷130余册,审查登记受案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法院均已采纳。

立足于“帮”,为企业发展服务

为深入贯彻省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省委政法委40条措施以及《山西省政法机关联企服务指南》工作要求,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扎实开展院领导“一对一”对接服务企业工作,延伸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触角,努力创建服务民营经济的长效机制,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检察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年7月至9月,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院领导共计入企64人次,与26家企业开展联企服务工作,其中28位院领导“一对一”入企帮扶35次。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我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一对一”对接服务企业活动,主动走进企业,“面对面”“点对点”开展专题法律服务活动。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积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通过视频接访、12309举报网络平台、门户网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约见检察长等多种渠道,打造“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扎实做好涉及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社会矛盾的处理化解工作。

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申请监督权,加强对涉企业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司法人员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着力于“防”,营造依法治企氛围

预防大于治疗。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以法律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对企业重点部门、岗位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加强对企业人员法律培训和法治宣传,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同时,提高企业和职工学法意识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认真落实创新发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等要求,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着力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积极构建鼓励、容错、保护、服务、协调五项机制,努力营造“支持创新探索、宽容创新失误、保护创新成果”的司法保障科技创新氛围。

眼下,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活动中,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检察机关将发出监督类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对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将会把发现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等等。

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在司法理念、政策解读、法律适用、介入时机、行为规范等方面主动转变和适应,做到“三个考虑”“四个避免”。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办案前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办案中考虑使用何种手段维护企业的正常利益,办案后考虑如何使企业尽可能挽回损失、走出困境;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正常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声誉,避免影响招商引资环境。

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往往伴随损失赔偿、误工停产、物损货损等经济纠纷,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听取各方的利益诉求,针对争议焦点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新绛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时,经过调查发现,胡某欠工人工资42万余元,目前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仅凭起诉、审判、执行无法帮助工人索要工资。承办检察官便对胡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主动支付欠款可从轻处理。经过反复沟通后胡某家属筹措资金支付了欠薪款,承办检察官根据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考虑到胡某与工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矛盾得以化解。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主动建立健全检企对接机制。通过实地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和具体司法诉求,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派驻工商联检察室,积极延伸工作触角,常态化走访企业,问需求、听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涉法律问题“把脉”,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环境。同时,聚合“两微一端”掌上资源,积极搭建“互联网+检察服务”新平台,拓展检务公开广度和深度,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和高效的检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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