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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1-05-20

近日,我市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推进会,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参保缴费工作再次进行安排。目前,我市各县(市、区)正在集中推进两项保费的征缴工作。截至5月18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累计征缴108.8万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全市累计征缴11.77万人。

本期社会保障版,为您解读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广大城乡居民可通过参保缴费提高老年生活标准,保障晚年生活幸福。

一 政策实施日期

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6月11日

补充养老保险 2021年1月1日

(我省先行先试,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

二 待遇领取年龄

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

补充养老保险 年满65周岁

三 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共10个档次

缴200元补35元

缴300元补40元

缴500元补60元

缴700元补80元

缴1000元补100元

缴1500元补140元

缴2000元补180元

缴3000元补220元

缴4000元补260元

缴5000元补300元

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补缴均无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四 补充养老保险共5个档次

缴200元补70元

缴500元补120元

缴1000元补200元

缴2000元补360元

缴5000元补600元

例如:每年缴200元,缴15年,不计利息个人账户总额为4050元,65周岁后每月可领取33.75元,再加上政府补贴的20元,每月可领取53.75元,4年多即可回本。

五 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制度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

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

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如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如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均可依法继承。

六 参保缴费方式(部分)

点击下载“民生山西”APP,在首页点击“全部”,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险或补充险参保登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使用微信缴费时,登录微信进入【支付】-【城市服务】-【社保】-【山西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补充养老保险】办理缴费。

使用支付宝缴费时,登录支付宝进入【市民中心】-【社保】-【地方在线服务】-【山西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办理缴费。

七 待遇领取情况(按月计发)

待遇领取情况(按月计发)

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省):

60至64周岁:108元/月  65周岁及以上:113元/月

65周岁及以上: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基础养老金

补充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出口补):

65至79周岁:20元/月  80周岁及以上:30元/月

65至79周岁: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20+20

80周岁及以上: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20+30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记者 范楚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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