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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 判刑+1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8-26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 通讯员 靳彦)“禁止被告人田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万荣县人民法院近日对犯有销售假药罪的田某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对其依法发出药品从业禁止令。这是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首起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禁止令。

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田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两次批发购进保健产品,价值900元,并在其经营的五金日杂店内进行销售。销售的保健产品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随后被告人田某到万荣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缴纳其违法所得。

经审理,法庭认定田某违反药品管理法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田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法庭判决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同时向田某宣告禁止令,禁止田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进行了明文规定。禁止令作为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是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从而达到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办案法官介绍,田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还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如果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今年以来,万荣县人民法院以“三零”创建工作为切入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逐案落实推进,为平安万荣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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