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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7-24

本报讯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我市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事项进行公布。

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计算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及计算方法,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87元/年(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此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免征和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朱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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