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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的20种行为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5-29

1.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访乱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2.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组织、策划、实施、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聚集活动;

3.到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以访敛财,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4.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5.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6.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7.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或向境外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企图以外压内;

8.信访事项已有明确处理意见且已依法终结,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缠访、闹访、重复访、越级访;

9.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已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缠访、闹访、重复访、越级访;

10.曾因违法信访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进行缠访、闹访、重复访、越级访;

11.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进京赴省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

12.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或相关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拒不通过司法途径提出申诉,而在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

13.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围堵、拦截公务人员和车辆,故意堵塞、阻断交通,或者占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14.在京、省、市非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并采取极端闹访、缠访等威胁、要挟手段,制造社会影响;

15.多人采用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

16.在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或公共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17.以信访为名,为达到个人目的,采取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

18.以信访为名,为达到个人目的,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参与实施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形成恶劣社会影响;

1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病源体等实施信访活动;

20.违反国家有关传染性疾病防控规定,明知患有传染性疾病,故意或者扬言以此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实施信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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