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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樊亚楠时间:2020-03-27

为了帮助参保企业纾解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减轻和降低疫情对企业,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山西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0]14号),我市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该细则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带着这个问题,3月25日,记者走访了运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哪些企业可减免

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范围、时限、标准执行减免政策,不得突破。

依据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要求,我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对参保企业划型、标识,通过系统设定减免程序,严格执行减免政策,按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征收。

哪些情形不减免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内。

困难企业可延缓缴费

全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2020年1月至3月可以分别延迟三个月缴纳,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或企业存在欠费但按规定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2019年第四季度连续3个月亏损且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参保企业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申请前3个月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申请。

实行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统一征收的,由统一征收经办机构签署审核意见。未实行统一征收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代签署意见。

县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一式五份,以下简称《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0日前,对全市(市本级及各县)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社保局审核。

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对全省(省本级及各市)申请缓缴社保费企业进行汇总,填报《汇总表》与《审批表》一并上报省人社厅审批。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统一受理,会相关处室研究后进行批复,批复结果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经办机构将审批结果逐级反馈。

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省人社厅审批的《审批表》,及时与参保单位签订《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办理缓缴手续;

《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汇总表》和《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可从省人社厅官网下载。

缓缴期间注意事项:

对应费款所属期按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延缴的期限与按晋人社厅发〔2020〕12号规定缓缴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

缓缴期限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缓缴期满前,参保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缓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参保企业如何划型

按照晋人社厅发〔2020〕12号文件要求,我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

通过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大型企业认定,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

在企业养老保险新旧系统并行运行期间,按以上要求,在旧企业养老保险系统中,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本地区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在企业养老保险省集中新系统中,省社保局对参保企业进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识,由全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参保企业划型进行核实、修改、确认。

对无法按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划型的金融业、铁路运输业等企业,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划型标识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标识,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年底的数据为准;

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标识。

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2019年以后新设立的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我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对新参保企业按当期参保人数、经营收入对照政策及时做好划型标识,确保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办法实施前

已缴保费的如何处理

2020年1月已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全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以做退费处理,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2020年2月以来已征收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多缴应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以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缴费。

减免、缓缴期间

的相关待遇

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中小微企业在免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大型企业在减半缴费期间职工和单位缴费正常缴纳的,全市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时办理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手续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待遇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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