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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 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三)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0-03-06

近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认真讨论研究,出台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供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决策时参考。现将《提示》予以节选刊发。

疫情期间,劳动者未遵守防控措施,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其主张劳动报酬的应如何处理?

如劳动者未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不应支持。

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决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含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针对上述3天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除上述3天法定节日,其余春节假期应计入休息日,部分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因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否顺延?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疫情期间,劳动者因未足额得到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经济补偿如何认定?

答:根据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精神,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能否中止?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疫情期间,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履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方因受疫情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期履行相关的移转股权义务,如向目标公司请求并协助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手续,一般不构成违约,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受疫情影响,企业现金流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可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时性的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般不宜认定为企业具备破产原因,而应根据企业历年来的经营状况及疫情影响与无法偿还债务的关联程度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疫情期间,对哪些机构不得或不宜采取保全措施?

为保障相关机构、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

疫情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被隔离治疗等,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证实其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被隔离治疗等情形,不能行使请求权,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案件的现场开庭、询问、质证等诉讼活动,应延期进行,如延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可采用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完)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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