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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 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二)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0-03-05

近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认真讨论研究,出台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供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决策时参考。现将《提示》予以节选刊发。

因疫情防控需要,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暂时无法使用所承租房屋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然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因此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租赁房屋,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欠付租金且至今未付,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疫情发生前已经欠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由于疫情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违约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其不能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行?

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既要保证金融借款合同如约履行,也要保护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就业稳定。除金融借款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一般不应解除合同;金融机构提前回收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受疫情影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迟延履行构成违约,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一般不得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来免除给付义务。债务人以疫情原因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其迟延履行还款,主张免除其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迟延履行与疫情措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

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一般可以认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已有预判,因此,原则上其不能再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

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方式散布不实信息,侵害医务工作者、公安民警和其他公民的肖像、名誉、隐私等权利,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加害人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方式散布不实信息,侵害医务工作者、公安民警和其他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疫情期间,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出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疫用品,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经营者明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系假冒伪劣而向消费者销售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疫情防控人员人格权遭受损害的,如何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城镇、乡村、社区等人员和大量志愿者积极主动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他们为防止疫情扩散尽职尽责,付出了辛勤劳动。在防控期间,个别人员不服从管理,造成防控人员人身损害因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快审快结。审理中,除赔偿权利人递交的证据外,人民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以保护防控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疫情期间的防控设施遭受人为损坏,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村、社区等机构,投入大量资金制作防控设施,对道路、城市街道、乡村道路和社区等进行封闭式管理,起到了有效防控作用。个别人员无视相关管理规定,人为损坏防控设施,财产权利人请求民事赔偿的,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疫情期间,如何把握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

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主动向坚守民生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对疫情防控期间坚守民生岗位的劳动者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疫情期间,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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