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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一)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0-03-04

编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起世界关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对企业经营产生了影响,而且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由此可能在合同履行、公司治理、房屋租赁、医疗损害、劳动争议等方面产生一系列矛盾和纠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的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帮助企业和人民群众防范法律风险,切实从源头上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提示,供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料性,疫情期间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都是非常规的,属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已构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可是,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当事人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责,需提供哪些证据?

答:对于因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而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当事人应当提交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措施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对于自然人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当事人被隔离留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对于扩大的损失债务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因疫情的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债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如及时通知、召开会议、采取紧急措施等)以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债务人在疫情发生后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但因自身原因未采取的,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对于扩大的损失,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对受疫情影响请求解除合同的,应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或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合同;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因疫情或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予以解除。

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则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也可以通过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餐饮、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导致餐饮、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协商解决,合理分担损失。疫情期间买卖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物资,合同虽已生效,但因政府调配、征用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疫情防控需要,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暂时无法使用所承租房屋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然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因此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受疫情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延误,如何处理?

答: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因疫情等情形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有明确约定的,遵循约定;其次,对于合同中无约定的,应当具体考察疫情造成的影响是否可以克服,还应当考虑地区政策、工程期限、原材料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疫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合理分担损失。

金融借款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行?

答: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既要保证金融借款合同如约履行,也要保护企业复工、复产,维护社会就业稳定。除金融借款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一般不应解除合同;金融机构提前回收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

因受疫情影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迟延履行构成违约,如何处理?

答:借款合同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一般不得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来免除给付义务。债务人以疫情原因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导致其迟延履行还款,主张免除其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迟延履行与疫情措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冠病毒后未在保险公司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如何处理?

答:因受客观条件限制,被保险人感染新冠病毒后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

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

答:对于本次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一般可以认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已有预判,因此,原则上其不能再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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