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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政策解读

来源:发布者:时间:2019-11-12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资格条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二、办理程序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或按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监督举报电话

市民政局 2661987

盐湖区 8597901

永济市 8016221

河津市 5289859

临猗县 4034144

万荣县 4532508

闻喜县 7021942

新绛县 7523380

稷山县 5523110

夏 县 8532273

绛 县 6523418

平陆县 3562365

垣曲县 6060751

芮城县 15333096078

运城市民政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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